問題詳情

35. 下列何者,須以標的物之交付為契約成立要件,而為民法上之「要物契約」?
(A)買賣契約
(B)使用借貸契約
(C)租賃契約
(D)贈與契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
統計:A(0),B(4),C(1),D(0),E(0)

用户評論

【用戶】一點點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根據民法464條: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48 關於使用借貸與消費借貸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均為要物契約 (B)均為無償契約 (C)均須原物返還 (D)使用借貸須要移轉借用物之所有權給借用人;消費借貸則無須移轉借用物之所有權給借用人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9 甲承攬乙所發包之工程,約定若完工遲延,每日支付違約金 5,000 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所約定之違約金為要物契約 (B)若乙所受之損害超過違約金之金額,超過之部分均得另行要求賠償 (C)懲罰性違約金過高者,法院仍得酌減 (D)違約金之性質若無約定,視為懲罰性違約金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105 年 - 105年鐵路人員員級民法概要#52753答案:C 第 250 條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