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下列有關考績審查程序之規定,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之考績由考績委員會初核
(B)考績結果送銓敘部核定
(C)另予考績(免職人員除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D)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機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99408
統計:A(69),B(135),C(83),D(9),E(0)

用户評論

陳心一】評論

考績法14條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A),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B)選項錯在最後2個字是審定非核定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C)(D)選項不解釋應該大家都懂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考績程序:主管評擬→考委會初核→首長覆核→主管或授權所屬機關核定→銓敘審定試用成績:主管考核→(不及格先送考委會審查)首長核定→銓敘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