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mile379566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一)本府教育局局長。(二)本府社會局局長。(三)本府警察局局長。(四)本府衛生局局長。(五)本府新聞局局長。(六)本府文化局局長。(七)本府勞工局局長。(八)學者專家六人至八人。(九)民間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前項第八款及第九款委員人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單n 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並得邀請少年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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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一)本府教育局局長。(二)本府社會局局長。(三)本府警察局局長。(四)本府衛生局局長。(五)本府新聞局局長。(六)本府文化局局長。(七)本府勞工局局長。(八)學者專家六人至八人。(九)民間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前項第八款及第九款委員人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單n 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並得邀請少年代表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