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淑丹】評論
依教師法最新修正,已更改為:教師聘任後,如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若要作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決議,至少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旻】評論
煩請更改答案!
【廖小潼】評論
法條更新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