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型獅子男】評論
事實行為: 指不以表現內心意思為必要,而是因事實上的動作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如無主物之「先占」(民法第802條)、遺失物拾得(民法第803、804條)、埋藏物發現(民法第808條)、加工(民法第814條)、無因管理(民法第172條)、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
【Ya-Ting Chang】評論
(B)表示行為之法律行為之單獨行為
【Emilia Cheng】評論
B為準法律行為-意思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