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據消防法規定,有下列情形者,應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①謊報火警而撥打消防機關報警電話②無故撥打消防機關報警電話③規避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④拒絕消防機關基於救災調度民營事業機構裝備 ⑤ 毀壞無線電塔臺⑥ 毀損供消防使用之蓄、供水設備
(A)①②③④
(B)①②④
(C) ①②⑤⑥
(D) ①②④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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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一、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或無故撥打消防機關報警電話。二、不聽從消防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之處置。三、拒絕消防機關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所為調度、運用。四、妨礙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設備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