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riana(高普雙榜)】評論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第7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看完整詳解
【Alpaca】評論
理由一、鑑於兒童或少年出入娛樂場所,恐因其身心發展未臻成熟而在遊樂之時有遭受性剝削之虞;又娛樂場所的工作人員熟悉該場所事務且以此為職業內容,較易發覺,應賦予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同等其他專業人員之通報義務,俾使兒少保護網絡更嚴密。二、本條例第一項所稱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為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營業場所管理人員或從業人員。三、為將網咖納入本條之規範,於第一項增列之「電子遊戲場從業人員、」後,復增「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