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0.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
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以外之管理委員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
其任期多久?
(A)任期三年,不得連任
(B)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C)任期一至二年,連選
得連任
(D)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參考答案

答案:C

統計:A:2,B:98,C:137,D:7,E:0

難度:適中

用户評論

cynthia731019】評論

第29條 管理委員會之成立及管理負責人之選任III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得連選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得連選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得連選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得連選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