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C
統計:A:2,B:98,C:137,D:7,E:0
難度:適中
【cynthia731019】評論
第29條 管理委員會之成立及管理負責人之選任III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得連選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得連選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得連選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得連選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