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ang】評論
(B):因過失不可能具事前的犯意聯絡(C):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242號判決:刑法對於無責任能力者之行為,既定為不罰,則其加功於他人之犯罪行為,亦應以其欠缺意思要件,認為無犯意之聯絡,而不算入於共同正犯之人數(D):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467號判決:共同正犯,其犯意聯絡表示之方式,故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及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者,亦屬之
【珍會聊天,快點練習!】評論
To 4F個人覺得A選項的例子,比較像A和B有一個共同仇人甲有天A要去殺甲,在巷子口巧遇B正要殺甲所以A就跟B說:你安心的殺,殺好殺滿,我來把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