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genitic】評論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1條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B)為之,且應詳細記載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內容,並由雇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第7-2條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約定未逾合理範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競業禁止之期間,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週期,且最長不得逾二年 (D)。 二、競業禁止之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 (C)。 三、競業禁止之職業活動範圍,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同或類似。 四、競業禁止之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雇主之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 第7-3條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
【堅持的人 改變命運!】評論
(A)雇主對於勞工不競業之合理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 1 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B)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內容明確即須書面約定 (C)競業禁止之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 (D)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