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
(A) 新臺幣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照6個月
(B) 新臺幣30,000元以上60,000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照9個月
(C) 新臺幣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D) 新臺幣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條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6681
統計:A(20),B(20),C(86),D(335),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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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唯一的殘疾就是消極的】評論

名  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