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錄取 樺 Ja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 (A) 戶籍登記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沒有更正,導致相對人遲誤救濟,則如自處分書送達後 2 年內相對人有聲明不服,仍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B) 戶籍登記事項有自始無效之事由,則應為廢止之登記,且廢止登記後,戶政事務所應通知本人----錯誤 戶籍法第23條(戶籍撤銷之登記)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喪失或撤銷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C)經法院裁判確定之離婚登記,戶政事務所可以不催告而逕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