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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NO.35 第10條會計師應確認委任人明確了解委任書之約定條款。委任書(例示如附錄一釋例一)之約定條款至少包括下列各款:委任之性質,包括說明會計師並未執行查核或核閱程序,因此不對代編之財務資訊提供任何程度之確信。敘明無法藉由此項委任發現錯誤、舞弊或其他不法行為。委任人須提供之資訊。敘明管理階層提供會計師完整且正確資訊之責任。代編財務資訊所依據之會計原則,並敘明會計師如獲知有違反該會計原則之事項時,將予以揭露。此外,如該會計原則非屬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亦將予以揭露。代編財務資訊之預定用途及分發對象。會計師代編財務資訊所出具報告之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