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icture Lai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34 條 外國人受聘僱於製造業工作,其內容應為經營管理、研究、分析、設計、規劃、維修、諮詢、機具安裝、技術指導等。第 36 條 聘僱第4條第15款、第22條、第23條、第29條、第31條第1款至第4款及第7款、第34條或第35條外國人之雇主,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本國公司:(一)設立未滿1年者,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二)設立1年以上者,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