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受處分人不服處罰機關裁決者,其救濟程序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 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聲明異議
(B) 向管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C) 不服裁定者,受處分人得為抗告
(D) 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E) 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D,E
難度:困難0.25
統計:A(1),B(3),C(6),D(12),E(11)

用户評論

【用戶】劉名傳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第 9 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第 65 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

【用戶】劉名傳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第8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