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甲證券投資顧問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該等外國有價證券尚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或銷售,為便利客戶,擬同時由該國派員來台銷售甲公司顧問之受益憑證、股票等,是否可行?
(A)無相關禁止規範
(B)僅可代為買賣股票
(C)違反投顧事業管理規則
(D)由投信投顧公會去函糾正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Tim Chin】評論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23條申請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除另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外,不n得涉及在國內募集、發行或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