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下列關於董事競業許可之敘述,何者正確?
(A)應經股東會普通決議
(B)未經股東會決議許可,其競業所得,依法直接視為公司所得
(C)董事應於從事競業行為前,向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
(D)股東會得決議概括許可董事之競業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帥帥凱】評論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