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張峻瑋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股份有限公司要進行如解散,合併,分割等重大決策時,原則上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2/3, 1/2)例外---控制公司(90%)與從屬公司的簡易合併---由董事會特別決議
【用戶】張宜文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316條第一項: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司法第316-2條第一項: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得經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與其從屬公司合併。其合併之決議,不適用第316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PS 公司法第128條至第356條為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