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蕾】評論
所謂日出條款,指的是法律生效日期,就是將已完成立法程序的法律,准許延至若干時間後生效,設定法律生效緩衝期,以便執行機關充分準備,配合新法規範措施。所謂日落條款,指的是法律失效日期,例如大法官會議解釋,常附帶的說,某某法律違憲,應在一年後失其效力,另訂適合時宜的法律代之。所謂陽光法案,是指對於公職人員的一些行為,給予限制,以免發生貪瀆,或者利益輸送的不法情事。由於是把公職人員的行為,攤在陽光下來檢查,所以才會被稱為陽光法案。 (資料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20920764及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5010302110)
【WEI】評論
D沒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