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甲擅用他人之信紙一張,被法院宣告無罪,其無罪之事由,在學說上稱為:
(A)欠缺可罰的違法性
(B)欠缺違法性的認識可能性
(C)欠缺期待可能性
(D)原因自由的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14815
統計:A(88),B(5),C(8),D(0),E(0)

用户評論

【用戶】Ping Li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內提到「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罪。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 原文網址: <探討甘添貴老師《可罰之違法性》理論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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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內提到「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罪。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 原文網址: <探討甘添貴老師《可罰之違法性》理論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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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內提到「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罪。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 原文網址: <探討甘添貴老師《可罰之違法性》理論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