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心樺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一、解題重點:(一)在唸民事訴訟法時,大家都會唸到第十條,而且,也會記第十條就是專屬管轄,但是,其實,第十條的專屬管轄只有第一項而已,並不包括第二項。(二)再者,各種考試的考題中,在考第十條時,總是會設個陷井,就是明明是債權請求權(非專屬管轄),但是,卻扯上一個土地或房屋問題,此時,不察的話,很多考生,都會誤以為是第十條第一項的專屬管轄,但是,此種債權請求權,頂多只能適用第十條第二項而已(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三)所以,在唸第十條時,一個很重要的觀念,就是先辦別是債權還是物權,才不會被搞混。二、問題選項:(一)占有只是一種事實的狀態,並不是物權的一種。既然,不是物權的一種,當然,不能適用民事訴...
【用戶】角胡麻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專屬管轄】1.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經界涉訴訟者 2.再審事件程序3.第三人銷銷之訴4.支付命令5.自力救濟6.婚姻關係7.收養關係事件8.監護宣告事件9.死亡宣告事件債權行為: 請求交付買受房屋並移轉所有權之訴→非專屬物權行為: 請求返還所有土地之訴 (物上請求權)→專屬佔有人之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占有物→佔有是事實上行為→非專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