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公務員犯下列何罪,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之 1 財產來源不明罪之規定?
(A)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9 條之罪
(B)刑法第 221 條之罪
(C)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6 條之罪
(D)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之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63484
統計:A(225),B(1136),C(796),D(294),E(0)

用户評論

【用戶】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6條之1(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之認定與罰則)   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一、第四條至前條之罪。刑法第 121 條 I 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刑法第 122 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刑法第 123 條 準受賄罪 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 刑法第 125 條 濫權追訴處罰罪 刑法第 127 條 I 違法執行刑罰罪 刑法第 128 條 越權受理訴訟罪 刑法第 129 條...

【用戶】Brant Yang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豬腦出蠢題

【用戶】光之守護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我又不是來考律師。

【用戶】吳安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100以內總則100條開始(國家法益) 173條開始(社會法益) 271條開始(個人法益)題目B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為第173條以後 按分類來看應屬於侵害社會法益 但因後來修正歸類於個人法益 貪汙治罪條例有關刑法侵害個人法益篇章只有刑法第 296-1 條 V 販賣人口罪妨害性自主罪已移至個人法益了其立法意旨乃著重於保 護「個人的性決定自由」,認為經營性生活,個人得本其「自主權」自由決定,不容他人恣意予以侵害。與傳統保護「健全性秩序、性風俗」的目的,在思維上已 作修正。故立法體例上,如將妨害性自主罪章仍置於「社會法益」之類型當中,並不妥當。宜將其移至保護「個人法益(妨害自由罪章)」部分。/item-57.%E4%BE%9D%E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