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物權行為之效力不受其原因行為效力的影響,稱為:
(A)物權行為無因性
(B)物權行為獨立性
(C)物權行為分離性
(D)物權行為排他性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89076
統計:A(492),B(79),C(1),D(74),E(0)

用户評論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物權無因性之理論(1)意義:簡單來說,意即關於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分離,物權行為本身不受債權行為的影響。(2)目的:為交易安全上之考量,立法者將原因從特定的法律行為中抽離,使原因不成為法律行為之內容,原因超然獨立於法律行為之外,不以原因之欠缺或不存在,致法律行為受影響,此即法律行為之無因性,並非為該法律行為沒有原因,而是指原因已從法律行為排出,不使其成為法律行為之內容,故又可稱為不要因性。-【節錄-台灣法律網】

【用戶】Ann L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無因性的含義為:行為的效力不受其原因行為效力的左右,或者 不受其原因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命運的牽連;換言之:行為的效力 不以其原因行為的有效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