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甲於 3 月 1 日犯竊盜罪,3 月 3 日又犯搶奪罪,法院於 8 月 1 日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竊盜罪若受 5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搶奪罪若受 1 年有期徒刑之宣告,則其應執行之刑,依法應合併科處,不得少於 1 年 5 月
(B)甲之上述兩罪被定執行刑確定後,始發覺尚有 2 月 1 日之傷害罪未受判決,此時法院應就該傷害罪處斷
(C)法院若就上述之傷害罪判決罰金 1 萬元,因有二以上裁判,須更定其應執行之刑
(D)甲若於判決確定後執行期間又犯傷害罪,應就傷害罪處斷後,與其他判決更定其應執行之刑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48),B(139),C(34),D(57),E(0)
用户評論
【用戶】林宗佑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請問B的話,2月1日所犯是在3月1日前這樣沒有適用53條之都在裁判確定前所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