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 Lin】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夢想起飛】評論
※義務人對於行政執行命令不服時→聲明異議※
【蔡裕閔】評論
16 行政機關於執行違建拆除,命違建戶自行拆除,但其逾期仍不拆除,行政機關於指定期日為直接強制時,違建戶依行政執行法對該執行行為得:(A)提起訴願(B)聲明異議(C)提起複查(D)提起行政訴訟
【陳紹綸】評論
執行命令跟執行方法都是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