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Judy Chang】評論
第4條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其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宇為準。
【車禍處理達人】評論
第五條數次表示為最低額
【ChuMi Je】評論
文字最低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