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保險事故發生後,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至損失清單交出 2 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則保險人之權利為:
(A)以損失清單所載物品之市價為賠償金額
(B)先行請求保險人給付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C)若有再保險人者,得逕行向再保險人請求賠償
(D)得請求保險人加倍給付保險金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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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保險法第 7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