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
(B)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C)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後,仍保有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D)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者,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94737
統計:A(16),B(4),C(170),D(0),E(0)

用户評論

Clovia】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1 條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