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 Jaja】評論
怠於通知者,應賠償旅客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
【hanawinnie21】評論
第十二條(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無法成行)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且說明其事由,並退還甲方已繳之旅遊費用。乙方怠於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 《105.12.12已更新》乙方已為前項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其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1、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