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爲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執行公權力之「具體措施」,下列何者非條文所列舉者?
(A)物之扣留
(B)間接強制
(C)進入建築物
(D)鑑識身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8028
統計:A(2),B(119),C(14),D(3),E(0)

用户評論

longway536】評論

直接強制

AshesLin】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名詞定義)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