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戎】評論
間接執行即執行機關不直接以強制力實現債權人之權利,而予債務人一定之不利益,使其心理上受壓力,而自動履行債務之執行。例如以拘提、管收債務人或處以怠金等間接方法,促其自行履行是。此種執行處分非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實施,故對人執行為間接執行。 因為「間接執行」之執行方法,執行時須壓制債務人之意思自由,故使用上應限於無法依「直接執行」、「代替執行」時使得依間接執行之方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