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以受託人身分經營信託業務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獲配股利或盈餘之可扣抵稅額,在兩稅合一制度下應如何處理?
(A)得計入受託人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作加項
(B)得計入受託人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作減項
(C)不得計入受託人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D)半數計入受託人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19048
統計:A(13),B(10),C(44),D(21),E(0)

用户評論

黃金獵犬】評論

所66-3營利事業之下列各款金額,不得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一、依第九十八條之一規定扣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二、以受託人身份經營信託業務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獲配股利或盈n 餘之可扣抵稅額。三、改變為應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前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四、繳納屬八十六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五、繳納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罰鍰及加計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