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沛蓉】評論
國民教育法(A)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 第 12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學校規模較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教育部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得實施分組學習;其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由教育部定之。(B)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 納學費第 5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D)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辦 理學生團體保險 第 5-1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