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5 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在我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者,關於其許可強制執行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必須經過我國法院審查承認與宣告執行與否,係自動承認制度的例外
(B)其許可強制執行之判決,違反自動承認制度之精神
(C)其許可強制執行之判決,僅賦予外國確定裁判在我國境內的執行力
(D)其許可強制執行之判決,違反實質再審查禁止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21875
統計:A(62),B(5),C(81),D(14),E(0)

用户評論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強制執行法中,「許可強制執行之判決」僅賦予外國法院確定判決在我國執行之能力,關於實體法上對錯,並不在判決的審理範圍內。故C選項是對的。這題勉強可以說是考國際私法,因為規定在強制執行法第 4-1 條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者,以該判決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中華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為限,得為強制執行。前項請求許可執行之訴,由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於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