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人民(包含取得身分證之大陸配偶)之大陸父母來臺探親停留期間為 1 至 3 個月,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幾個月?
(A) 6 個月
(B) 7 個月
(C) 8 個月
(D) 9 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88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姆咪問號???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活動事由及停留期間一覽表(下載連結)一、短期探親停留期間 一、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為臺灣地區人民之二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第二款「為經許可團聚並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者之父母」及第三款「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三個月。但必要時,得予縮短停留期間。二、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為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者之二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二個月。但必要時,得予縮短停留期間 。三、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為臺灣地區人民之三親等血親或其配偶」:ㄧ個月。但必要時,得予縮短停留期間。 延期條件五、得申請延期者,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用戶】???姆咪問號???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活動事由及停留期間一覽表(下載連結)一、短期探親停留期間 一、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為臺灣地區人民之二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第二款「為經許可團聚並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者之父母」及第三款「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三個月。但必要時,得予縮短停留期間。二、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為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者之二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二個月。但必要時,得予縮短停留期間 。三、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為臺灣地區人民之三親等血親或其配偶」:ㄧ個月。但必要時,得予縮短停留期間。 延期條件五、得申請延期者,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