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證券交易市場發生買賣一方不履行交付義務時,得指定代為交付而致生之價金差額及一切費用,臺灣證券交易所應先動用下列何者代償之?
(A)違約損失準備金
(B)買賣損失準備金
(C)交割結算基金
(D)提存營業保證金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83894
統計:A(132),B(26),C(569),D(48),E(0)

用户評論

candicestar.y】評論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不履行交付義務時之處置)證券交易所之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在證券交易所市場買賣證券,買賣一方不履行交付義務時,證券交易所應指定其他會員或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代為交付。其因此所生價金差額及一切費用,證券交易所應先動用交割結算基金代償之;如有不足再由證券交易所代為支付,均向不履行交割之一方追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