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明盛】評論
地方自治(C)請願(D)是因為其中,參加特種考試並非標名[地方]特考?也希望大家提供更棒的詳解
【William Su】評論
請願法第2條:「請願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所以可以是地方居民直接參與表達利益的方式。(D)的話純粹個人見解,參加外交人員特考算是實現自己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進一步說,如果考上外交人員,也相對是維護國家利益,而非地方自治「處理各該地方事務」的範疇。
【Orange Yo】評論
應該是地制法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