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第 245 條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公司法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第 173 條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第 200 條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股東會未為決議將其解任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於股東...
【Mandy Shen】評論
請問(B)選項錯在哪??(依173條....不是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劉品君】評論
(B) 應向法院聲請(C) 檢查人得向監察人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