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茂哲】評論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如下:50公尺:古蹟、乙4場所30公尺:(300人以上甲1~甲7、乙1乙2乙5)(20人以上甲6乙3乙12)20公尺:危險物品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10公尺:上述其他場所5公尺:電壓超過35000伏特高架電線3公尺:電壓7000~35000伏特之高架電線
【目目車干】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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