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爾文 上106地特四民政】評論
1.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但不得逾二個月,並通知訴願人。 2.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FK】評論
交通裁決請依新法,不經訴願30日逕提行政訴訟,請修改答案
【Vita】評論
逾三延二(玉山延2)
【snoopy75smb】評論
訴願一三心二意一三個月,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