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訴願是正式請求 原則以書面審理 例外有必要時才言詞辯論 不是每次都要開辯論 才符合行政效能與經濟聽證(公聽會)目的在讓行政處分或行政計畫確定前 給予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機會非正式的陳述意見為原則 正式的聽證屬於例外 不是所有能辦聽證的機關一定都要辦 法律規定應辦就須辦 沒規定者機關認為有必要才辦 這與本題問書面言詞的差異不太一樣
【米蟲】評論
訴願法第63條--
【願得一心人】評論
訴願法 §63(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豆花拔】評論
口訣,訴願=諧音(書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