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總】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前項人員之品德及忠誠,各機關應於任用前辦理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其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得辦理特殊查核;有關特殊查核之權責機關、適用對象、規範內涵、辦理方式及救濟程序,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各機關辦理前項各種查核時,應將查核結果通知當事人,於當事人有不利情形時,應許其陳述意見及申辯。
【最愛小凱<3】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4條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前項人員之品德及忠誠,各機關應於任用前辦理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其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得辦理特殊查核;有關特殊查核之權責機關、適用對象、規範內涵、辦理方式及救濟程序,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各機關辦理前項各種查核時,應將查核結果通知當事人,於當事人有不利情形時,應許其陳述意見及申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機關任用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忠誠、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其中何者應於任用前辦理查核? (A)品德及經驗 (B)品德及忠誠 (C)品德、忠誠及體格 (D)品德、忠誠、體格及經驗 初等/五等/佐級◆公務員法- 104 年 - 公職/初等/廉政-公務員法#18837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