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lyart0303】評論
(C)下列何者是「教師法」中對教師義務的規定,何者為非?(A)擔任導師 (B)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C)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它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D)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王麗雯】評論
第 十六 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第 十七 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
【JINAKA】評論
輔導學生 & 研究、進修→教師權利兼義務擔任導師→義務擔任導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