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數共】評論
是行程法123嗎?
【只要認真你也可以做到!】評論
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1)法規准許廢止者。(2)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3)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4)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5)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