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評論
參考資料:衛生福利部法規檢索系統http://mohwlaw.mohw.gov.tw/Chi/FLAW/FLAWDOC01.asp?lsid=FL013783&lno=75不要看前條詳解,劃線有修法!!! 第82條(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修正)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83條(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修正)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
【林威廷】評論
2015年修法,加重罰金
【Amelie】評論
「罰金」而非罰鍰。
【加油】評論
36.違反藥物廣告之規定者,除受處分罰鍰外,對情節重大者之加重處罰,下列何者錯誤?(A)移送地檢署偵辦(B)廢止該藥物許可證(C)原品名二年內不得申請使用 (D)責令業者限期在原傳播媒體同一時段及相同篇幅刊播,聲明致歉 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 103 年 - 103-1-藥師-藥事行政與法規#14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