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所稱程序或方法瑕疵補正之情形?
(A)人民於收到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金之後始提出申請
(B)公平交易委員會於行政處分送達後補充作成決議
(C)於訴願程序中給予受停業處分公司陳述意見機會
(D)財政部對納稅義務人所為限制出境處分,於訴願程序中記明理由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42286
統計:A(207),B(387),C(81),D(200),E(0)

用户評論

@@】評論

主要委員會都沒參與決議-就不是行政處分根本不用談補正所以要補正是要先有行政處分,再由不是主要委員會參與做成決議才可以我的理解是這樣,如有錯誤請指正謝謝~~

井底之蛙】評論

關於(B)我這樣解,歡迎大家參考討論(B)公平交易委員會於行政處分送達後「補充」作成決議依行程法第114條 之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