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anessa Tseng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自治條例 :「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者,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佈者 (地制法第25條),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委辦規則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縣(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地制法第29條)法律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 (法律名稱):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通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法規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