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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專業人員訓練由上級機關舉辦,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其出勤考核及考試,由訓練機關(構)辦理。第 95 條(A)O(B)X
問題詳情
112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專業人員訓練由上級機關舉辦,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其出勤考核及考試,由訓練機關(構)辦理。第 95 條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
計算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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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
柳縈緋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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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採購專業人員因職務異動不辦理採購,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得予保留;如辭職至民間廠商任職再回任,其資格不予保留。第 95 條(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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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所有採購均應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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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機關依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之規定優先採購環保產品,並允許價差優惠者,其優惠比率由機關視個別採購之特性及採購金額訂定之,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但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第 96 條(A)O(B)
115 .採購法第96條第2項所稱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指該產品經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此等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第 96 條(A)O(B)X
116 .機關依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之規定優先採購環保產品,並允許價差優惠者,其優惠比率由機關視個別採購之特性及預算金額訂定之,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但不得逾百分之十。第 96 條(A)O(B)X
117 .機關依採購法第96條優先採購環保產品,得於招標文件載明,非環保產品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環保產品廠商在2家以上者,機關得依第1類、第
118 .機關依採購法第96條規定優先採購環保產品,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以環保產品得標之廠商,應於履約期間向機關提出與該產品有關之證明文件,以供查核。並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以環保產品得標之廠商,其於履約期間未
119 .機關依採購法第96條優先採購環保產品,得於招標文件載明,非環保產品廠商為最低標,其標價符合採購法第52條第1項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而環保產品廠商之最低標價逾該非環保產品廠商標價之金額,在招標文
120 .機關依採購法第96條規定優先採購環保產品,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以環保產品得標之廠商,應於履約期間向機關提出與該產品有關之證明文件,以供查核。並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以環保產品得標之廠商,其於履約期間未
121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法第96條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 但於招標標的僅部分屬環保產品者之採購,價差優惠應以該部分計算為限。第 96 條(A)O(B)X
122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中敘明其是否係屬中小企業;非屬中小企業者,不得為決標對象。第 97 條(A)O(B)X
123 .機關辦理採購,應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中敘明其是否係屬中小企業;非屬中小企業者,並應敘明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第 97 條(A)O(B)X
124 .機關辦理採購,除中小企業無法承做、競爭度不足、標價不合理或有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第104條第1項第1款與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外,以向中小企業採購為原則。第 97 條(A)
125 .機關辦理採購,無論採購金額若干,規定投標廠商須為中小企業,或鼓勵廠商以中小企業為分包廠商,均違反採購法第37條不當限制競爭之規定。第 97 條(A)O(B)X
126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中小企業者,其由中小企業承包之金額,以該契約之總決標金額認定之。第 97 條(A)O(B)X
127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除中小企業無法承做、競爭度不足、標價不合理或有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第104條第1項第1款與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外,以向中小企業採購為原則。第 97 條
128 .依採購法第98條計算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僱用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時,如廠商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已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則毋需再僱用原住民。第 98 條(A)O(B)X
129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採購法第98條所定百分之二,其中百分之一須為原住民。第 98 條(A)O(B)X
130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採購法第98條所定百分之二,僱用原住民人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即不必繳納代金。第 98 條(A)O(B)X
131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核准民間機構興建、營運之公共建設,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第 99 條(A)O(B)X
132 .依採購法第99條辦理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該案後續履約管理、驗收、履約爭議處理程序亦適用採購法。第 99 條(A)O(B)X
133 .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興建、營運者,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第 99 條(A)O(B)X
134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受讓機關為瞭解受讓之堪用財物現況,得向讓與機關申請現場查看。第 100條(A)O(B)X
135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受讓機關於受讓堪用財物後,後續領取及運輸等事宜由讓與機關處理為原則。第 100條(A)O(B)X
136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受讓機關於受讓堪用財物後,應自行辦理領取及運輸等事宜。第 100條(A)O(B)X
137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因非屬財物之買受,受讓機關不得向讓與機關申請現場查看瞭解受讓之堪用財物現況。第 100條(A)O(B)X
138 .國有財產之讓與,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者,仍應適用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並無衝突。第 100條(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