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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機關辦理採購,應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中敘明其是否係屬中小企業;非屬中小企業者,並應敘明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第 97 條(A)O(B)X
問題詳情
123 .機關辦理採購,應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中敘明其是否係屬中小企業;非屬中小企業者,並應敘明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第 97 條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
計算中
-1
書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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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中敘明其是否係屬中小企業;非屬中小企業者,不得為決標對象。第 97 條(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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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機關辦理採購,除中小企業無法承做、競爭度不足、標價不合理或有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第104條第1項第1款與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外,以向中小企業採購為原則。第 97 條(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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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機關辦理採購,無論採購金額若干,規定投標廠商須為中小企業,或鼓勵廠商以中小企業為分包廠商,均違反採購法第37條不當限制競爭之規定。第 97 條(A)O(B)X
126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中小企業者,其由中小企業承包之金額,以該契約之總決標金額認定之。第 97 條(A)O(B)X
127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除中小企業無法承做、競爭度不足、標價不合理或有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第104條第1項第1款與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外,以向中小企業採購為原則。第 97 條
128 .依採購法第98條計算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僱用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時,如廠商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已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則毋需再僱用原住民。第 98 條(A)O(B)X
129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採購法第98條所定百分之二,其中百分之一須為原住民。第 98 條(A)O(B)X
130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採購法第98條所定百分之二,僱用原住民人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即不必繳納代金。第 98 條(A)O(B)X
131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核准民間機構興建、營運之公共建設,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第 99 條(A)O(B)X
132 .依採購法第99條辦理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該案後續履約管理、驗收、履約爭議處理程序亦適用採購法。第 99 條(A)O(B)X
133 .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興建、營運者,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第 99 條(A)O(B)X
134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受讓機關為瞭解受讓之堪用財物現況,得向讓與機關申請現場查看。第 100條(A)O(B)X
135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受讓機關於受讓堪用財物後,後續領取及運輸等事宜由讓與機關處理為原則。第 100條(A)O(B)X
136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受讓機關於受讓堪用財物後,應自行辦理領取及運輸等事宜。第 100條(A)O(B)X
137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因非屬財物之買受,受讓機關不得向讓與機關申請現場查看瞭解受讓之堪用財物現況。第 100條(A)O(B)X
138 .國有財產之讓與,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者,仍應適用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並無衝突。第 100條(A)O(B)X
139 .國有財產之讓與,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者,得不適用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第 100條(A)O(B)X
140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無償讓與之堪用財物尚未達使用年限者,其賸餘期間由受讓機關承受。如有未完成之折舊率及殘餘價值者,得免計之。第 100條(A)O(B)X
141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無償讓與之堪用財物尚未達使用年限者,其賸餘期間由受讓機關承受。有未完成之折舊率及殘餘價值者,亦同。第 100條(A)O(B)X
142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應先將堪用財物之資訊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公開於資訊網路,方得讓與。第 100條(A)O(B)X
143 .機關得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公營事業。第 100條(A)O(B)X
144 .機關得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第 100條(A)O(B)X
145 .機關得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第 100條(A)O(B)X
146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機關受讓之財物依規定必須辦理過戶登記者,出讓機關應將有關憑證及文件交付受讓機關辦理過戶登記。第 100條(A)O(B)X
147 .依主管機關訂定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判斷原則,其中屬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且採不分段開標者,除不予開標之情形外,係以投標時起算。第 101條(A)O(B)X
148 .依主管機關訂定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判斷原則,其中屬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且採不分段開標者,除不予開標之情形外,係以開標時起算。第 101條(A)O(B)X
149 .以獨資商號名義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如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其通知及刊登對象包含該商號及其負責人。第 101條(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