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2 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期日不到場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A)得依到場之他造當事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B)受命法官應另定新期日進行準備程序
(C)應對到場之當事人進行準備程序,並將筆錄送達未到場之人
(D)受命法官應終結準備程序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383
統計:A(77),B(14),C(359),D(3),E(0)

用户評論

Lyu CingYan】評論

vs385條1項~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73條 (當事人一造不到場之處置)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應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前項情形,除有另定新期日之必要者外,受命法官得終結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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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385條 (一造辯論判決)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前項規定,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